新“国九条”下,上市、退市、减持等迎来重大调整!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共9个部分,简称资本市场新“国九条”。这是继2004年、2014年两个“国九条”之后,又时隔10年,国务院再次专门出台的资本市场指导性文件。
《意见》要求,要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提高主板、创业板上市标准,完善科创板科创属性评价标准,扩大现场检查覆盖面,强化发行上市全链条责任,加大发行承销监管力度,严查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问题。
■ 具体要点如下:
1. 将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等情形纳入发行上市负面清单。从严监管分拆上市。严格再融资审核把关。2. 构建资本市场防假打假综合惩防体系,严肃整治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重点领域违法违规行为。3. 进一步削减“壳”资源价值。加大对“借壳上市”的监管力度,精准打击各类违规“保壳”行为。4. 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分类名单制度和执业声誉管理机制,坚决纠治拜金主义、奢靡享乐、急功近利、“炫富”等不良风气。5. 稳步降低公募基金行业综合费率,研究规范基金经理薪酬制度。6. 严肃查处操纵市场恶意做空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震慑警示。7. 构建支持“长钱长投”的政策体系。大力发展权益类公募基金,大幅提升权益类基金占比。8. 拓展优化资本市场跨境互联互通机制。拓宽企业境外上市融资渠道,提升境外上市备案管理质效。9. 推动出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司法解释、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以及打击挪用私募基金资金、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等犯罪行为的司法文件。“国九条”发布后,证监会以及沪深交易所密集调整A股相关规则这制度,针对性地完善了发行上市、上市条件、并购重组、退市、ST以及减持等相关制度安排。
此外,沪深交易所在发行上市审核制度作出优化完善,压实了行人等的申报责任、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责任、交易所的审核主体责任。
一是发行人等的申报责任。进一步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应当具备诚信自律法治意识的要求。压实发行人等的信息披露责任,要求保证相关信息披露准确真实反映企业经营能力。进一步提升申报质量,防治“带病申报”,在原规定的1年内2次不予受理等情形基础上,增加“一查即撤”“一督即撤”情形,设置6个月的申报间隔期。
二是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责任。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充分运用资金流水核查、客户供应商穿透核查、现场核验等方式,确保财务数据符合真实的经营情况,并将相关要求作为审核重点关注事项。完善现场督导机制,进一步丰富随机抽取、发生重大会后事项的现场督导情形。
三是交易所的审核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了相关配套机制,提升交易所审核把关能力。对于信息披露质量存在明显瑕疵的,交易所依规终止审核。落实金融监管要“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的要求,强化对相关主体配合发行人从事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活动的惩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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